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4第3940号

武汉通作者:武汉通日期:2024-7-10点击:84

  叶喜元(已故)因保管不善,将青山区和平大道1095号青宜居25栋1单元4层40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青国用(商2012)第0694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青2012001325)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叶喜元(已故)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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