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535号
根据(2025)鄂0112执1157号,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1)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7575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1005GB00016F00430022 |
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三店集镇东紫云·黄狮海岸北区43栋3单元3层2号 |
依据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0112执1157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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