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571号
根据(2025)鄂0103执恢195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5465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0005GB00006F00070332 |
东西湖区径河农场跃进大队怡清雅筑二期36-39号楼36-37栋37号楼2单元18层3号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0103执恢195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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