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湾梅苑蓝康物业不合理收费
黄陂区作者:武汉通日期:4天前点击:13
武汉留言板:本人在盘龙湾梅苑购买的毛坯房,22年和开发商签订了房租预售合同,但一直以来,开发商没有书面通知我收房,我也从未收到过商品房交付通知书。现在我去收房,物业公司表示视为我已经收房,向我征收前期3年的物业费,否则不提供房屋钥匙、不予办理入住。房屋没有交付,业主未收房,物业公司要收我1.3万元物业费,有何依据,收费是否合理?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情况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就您反映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项目物业公司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依据开发商出具给业主的交付通知书上约定的时间计收物业费,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有效。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后的前期物业费用,由业主承担。根据民法典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员已经按照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已督促物业公司规范管理,依法依规收费,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职责履行义务,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物业服务品质。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工作人员已向您反馈了办理情况,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经办单位:黄陂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情况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就您反映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项目物业公司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依据开发商出具给业主的交付通知书上约定的时间计收物业费,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有效。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后的前期物业费用,由业主承担。根据民法典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员已经按照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已督促物业公司规范管理,依法依规收费,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职责履行义务,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物业服务品质。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工作人员已向您反馈了办理情况,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经办单位:黄陂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