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结婚夫妻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
房产作者:武汉通日期:4天前点击:0
留言板:尊敬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
来信咨询相关问题,本人户籍在武汉市远城区,在武汉市区工作,在武汉市个人名下无房无贷款;本人配偶在咸宁市工作,户籍也在咸宁,她婚前在咸宁有一套商品房在她名下,有使用公积金贷款。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下,本人在武汉市购房,是否属于首套?如果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否是按首套来?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计算?期盼解答,谢谢!
官方回复:尊敬的郝先生: 您好,您通过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关于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了解,您在武汉缴存公积金,您的配偶在咸宁缴存公积金。您的配偶婚前使用咸宁的公积金在咸宁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正在还款中。目前您的家庭在武汉无住房,无未成年子女。您了解到配偶异地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您在武汉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对此表示不理解。咨询后期在武汉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套数如何认定,贷款利率是多少,以及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2019年9月2日至11月20日,国家审计署派出审计组对我省2018年度和2019年1月至9月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及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审计,指出了省内各公积金中心存在同一贷款申请人在不同缴存地同时办理公积金贷款,存在重复贷款的问题。为避免出现该问题,在职工申请贷款时需核查其在武汉地区以外是否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依据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若您的家庭有异地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则您无法在武汉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根据《武汉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24〕8号)规定,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执行我市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自2025年5月8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2.35%调整为2.1%,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2.85% 调整为2.6%。5年以下(含5年)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2.775%调整为2.525%,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325%调整为3.075%。2025年5月8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我市最高贷款限额、贷款最高比例、借款人家庭实际还款能力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4项限额取最小值确定可贷额度。 1、贷款最高限额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2、贷款最高比例 (1)新建商品房 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 (2)存量房 贷款比例按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房屋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首套住房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级房屋房龄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第三级房屋房龄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3、实际还款能力 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缴存基数+配偶缴存基数)×35%(还贷比例)×12个月×借款人贷款年限。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 4、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 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借款人缴存时间系数。 夫妻双方一方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以本市缴存职工为主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且贷款额度需要合并计算,则异地缴存职工应符合我市异地贷款的条件,否则,贷款额度不能合并计算;如以异地缴存职工为主借款人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本地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待您家庭的异地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您的家庭在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以上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贷款额度试算,取低值作为参考;您也可以通过武汉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办事服务-业务专栏-业务指南-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查看具体的贷款条件及额度计算公式,额度公式试算后取低值作为参考。最终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审核结果为准。 5月14日,我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电话12329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经办单位: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信咨询相关问题,本人户籍在武汉市远城区,在武汉市区工作,在武汉市个人名下无房无贷款;本人配偶在咸宁市工作,户籍也在咸宁,她婚前在咸宁有一套商品房在她名下,有使用公积金贷款。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下,本人在武汉市购房,是否属于首套?如果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否是按首套来?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计算?期盼解答,谢谢!
官方回复:尊敬的郝先生: 您好,您通过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关于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了解,您在武汉缴存公积金,您的配偶在咸宁缴存公积金。您的配偶婚前使用咸宁的公积金在咸宁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正在还款中。目前您的家庭在武汉无住房,无未成年子女。您了解到配偶异地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您在武汉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对此表示不理解。咨询后期在武汉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套数如何认定,贷款利率是多少,以及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2019年9月2日至11月20日,国家审计署派出审计组对我省2018年度和2019年1月至9月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及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审计,指出了省内各公积金中心存在同一贷款申请人在不同缴存地同时办理公积金贷款,存在重复贷款的问题。为避免出现该问题,在职工申请贷款时需核查其在武汉地区以外是否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依据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若您的家庭有异地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则您无法在武汉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根据《武汉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24〕8号)规定,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执行我市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自2025年5月8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2.35%调整为2.1%,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2.85% 调整为2.6%。5年以下(含5年)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2.775%调整为2.525%,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325%调整为3.075%。2025年5月8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我市最高贷款限额、贷款最高比例、借款人家庭实际还款能力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4项限额取最小值确定可贷额度。 1、贷款最高限额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2、贷款最高比例 (1)新建商品房 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 (2)存量房 贷款比例按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房屋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首套住房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级房屋房龄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第三级房屋房龄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3、实际还款能力 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缴存基数+配偶缴存基数)×35%(还贷比例)×12个月×借款人贷款年限。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 4、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 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借款人缴存时间系数。 夫妻双方一方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以本市缴存职工为主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且贷款额度需要合并计算,则异地缴存职工应符合我市异地贷款的条件,否则,贷款额度不能合并计算;如以异地缴存职工为主借款人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本地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待您家庭的异地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您的家庭在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以上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贷款额度试算,取低值作为参考;您也可以通过武汉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办事服务-业务专栏-业务指南-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查看具体的贷款条件及额度计算公式,额度公式试算后取低值作为参考。最终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审核结果为准。 5月14日,我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电话12329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经办单位: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