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5第1824号

房产作者:武汉通日期:6天前点击:1

编号:2025第1824号

  根据(2025)鄂0103执603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2017)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53174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12410005GB00017F00140065  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路怡清雅筑14栋4单元11-12层1103室  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03执603号解除抵押 
2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03013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12410005GB00017F00140065  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路怡清雅筑14栋4单元11-12层1103室  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03执603号解除抵押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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