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5第1824号
房产作者:武汉通日期:6天前点击:1
编号:2025第1824号
根据(2025)鄂0103执603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7)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53174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0005GB00017F00140065 | 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路怡清雅筑14栋4单元11-12层1103室 | 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03执603号解除抵押 |
2 |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03013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0005GB00017F00140065 | 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路怡清雅筑14栋4单元11-12层1103室 | 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03执603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