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5第3184号

武汉通 2025-05-09   7

  龚克因保管不善,将洪山区和平乡柴林头铁机西区4栋3单元101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洪国用(2008私)第648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龚克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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