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4第650号

房产作者:武汉通日期:2024-2-24点击:85

编号:2024第650号

  根据(2023)鄂0106执10468号之二,汪泽蓓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岸国用(交2015)第11198号 胡胜 国有土地使用证 420102001001GB00049F00010045  江岸区蔡家田北区9栋4单元1层1室  汪泽蓓前来办理。 
2 市2015041258 胡胜 房屋所有权证 420102001001GB00049F00010045  江岸区蔡家田北区9栋4单元1层1室  汪泽蓓前来办理。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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