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表有问题,物业不更换,上级部门曲解法律
蔡甸区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12-1点击:49

武汉留言板:我于11月8号反映的广场花城小区。12栋2单元301号电表无法充电问题。物业不更换电表。今天接到12345的反馈电话说此案已办结。但是我在12345市民热线网页上没有看到办理结果。下面附截图。也没有任何物管部门通知我,已经解决了问题。一户一表是开发商交房的必要条件。我们住户都是交了前期的水电费用。由于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现在用电这一块没有交到电业局。但是这不是用户的责任。电表也不是住户的私有财产。按计量法谁经营,谁维护的原则。供电部门遇到这种情况是免费更换电表的。现在由供电部门委托物业管理,电表这一块。那么就应该由物业部门维护电表。免费更换那请问有关部门是怎么监管我们已经交出的这笔水电前期资金的,电表是什么原因没有交出去?国家规定的交房时的一户一表,为什么没有落实?电表不是用户的私有财产,为什么要承担这个更换责任?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您是广场花城小区的业主。您主要反映家中电表损坏、小区用电未实现“一户一表,终端到户”的问题。1、关于您家中电表损坏的问题。该小区于2005年-2006年陆续交付。前期开发建设单位未向供电部门移交电表,小区用电未实现一户一表终端到户,由供电部门委托物业企业按照国家电网的收费标准代收代缴。现您家专有使用的电表老化损坏,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管理、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依据以上法律法规,您家中电表已过质保期,应由您自行购买更换。我区住建局物业科督促物业企业与您做好解释工作,现物业企业负责人出于维护客情关系,表示待您购买电表后,可安排工程人员帮您免费更换。2、关于小区用电未实现“一户一表,终端到户”的问题。2011年2月10日实施的《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第五十条 规定 新建住户用电实行一户一表“四到户”管理。该规章明确规定了供电实行“一户一表”直供直抄,且费用计入户价。因该小区开发建设时间较早,当初无相关法规要求对“水、电”“一户一表”直供直抄作强制要求,目前小区用电由供电部门委托物业企业按照国家电网的收费标准代收代缴。11月27日,我区住建局物业科通过电话84943415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我区住建局物业科督促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提供品质服务,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经办单位:蔡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科】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您是广场花城小区的业主。您主要反映家中电表损坏、小区用电未实现“一户一表,终端到户”的问题。1、关于您家中电表损坏的问题。该小区于2005年-2006年陆续交付。前期开发建设单位未向供电部门移交电表,小区用电未实现一户一表终端到户,由供电部门委托物业企业按照国家电网的收费标准代收代缴。现您家专有使用的电表老化损坏,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管理、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依据以上法律法规,您家中电表已过质保期,应由您自行购买更换。我区住建局物业科督促物业企业与您做好解释工作,现物业企业负责人出于维护客情关系,表示待您购买电表后,可安排工程人员帮您免费更换。2、关于小区用电未实现“一户一表,终端到户”的问题。2011年2月10日实施的《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第五十条 规定 新建住户用电实行一户一表“四到户”管理。该规章明确规定了供电实行“一户一表”直供直抄,且费用计入户价。因该小区开发建设时间较早,当初无相关法规要求对“水、电”“一户一表”直供直抄作强制要求,目前小区用电由供电部门委托物业企业按照国家电网的收费标准代收代缴。11月27日,我区住建局物业科通过电话84943415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我区住建局物业科督促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提供品质服务,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经办单位:蔡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