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不给奖励性产假,育儿假不批
就业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9-21点击:160

留言板:本人事业单位就职,目前在休产假,单位不给奖励性产假60天,让休完国家规定产假上班,请问这个奖励性产假60天是强制执行还是单位自己决定?请育儿假领导以各种理由不批准以致年内育儿假过期,这种做法是否违法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您咨询公司不按照法律规定批员工的生育假和育儿假是否合法。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工作人员首先向您告知了相关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另外工作人员根据以上政策,告知您:如公司未按照以上政策履行,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规定,请您于近期携带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据材料前往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问题,咨询电话027-87397095。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您咨询公司不按照法律规定批员工的生育假和育儿假是否合法。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工作人员首先向您告知了相关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另外工作人员根据以上政策,告知您:如公司未按照以上政策履行,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规定,请您于近期携带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据材料前往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问题,咨询电话027-87397095。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