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半年不签劳动合同,不给加班费,被辞退没有补偿
新洲区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9-1点击:87

武汉留言板:今天 3 月份开始在新洲区湖北璟铭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上班,上了有半年多时间,但是公司一直不签劳动合同,和加班不给加班费,在8月 10 号被湖北璟铭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辞退,也没有给一个说法和赔偿,要求补偿加班费,和被辞退赔偿
官方回复: 尊敬的祝先生: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有关情况回告如下: 经查,您反映在湖北省璟铭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您的诉求为未支付加班费以及未签合同要求给予补偿、公司辞退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新洲区劳动监察大队经联系您公司生产部副总张叔波(13871297153)核查,其表示不存在加班费用,因为超过正常上班的时间段的部分都给予了调休,在调休时双方也是同意了的。现双方存在争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之规定,请您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诉讼)程序办理。由于您手上没有任何凭证,您反映的未签合同、辞职不规范、未给予加班费可收集相关凭证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依法维护其相关权益。 8月28日,劳动监察大队已通过电话89350692已经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的监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官方回复: 尊敬的祝先生: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有关情况回告如下: 经查,您反映在湖北省璟铭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您的诉求为未支付加班费以及未签合同要求给予补偿、公司辞退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新洲区劳动监察大队经联系您公司生产部副总张叔波(13871297153)核查,其表示不存在加班费用,因为超过正常上班的时间段的部分都给予了调休,在调休时双方也是同意了的。现双方存在争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之规定,请您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诉讼)程序办理。由于您手上没有任何凭证,您反映的未签合同、辞职不规范、未给予加班费可收集相关凭证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依法维护其相关权益。 8月28日,劳动监察大队已通过电话89350692已经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的监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