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震惊,奥特莱斯售卖旧商品
便民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9-1点击:83

留言板:8.13号在奥特莱斯购买了一只GUCCI包,说现场没货,要等调货,说的很清楚是全新的,8.15号货到了,结果是一只旧包,没有吊牌,褶皱多,奥莱员工亲口承认售卖是非全新包,有录音为证,由于系统原因不能上传,后续可以提供,试问,旧包当新包卖,还不能退换货,有天理么?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东湖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四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28日14时51分通过电话向您核实情况。经了解,您主要反映首创奥特莱斯涉嫌销售二手包问题。经查,被诉方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您于2023年8月12日通过武汉CO时尚奥*品牌集合店订购GUCCI品牌背提包,应您诉求被诉方于8月12日从南宁CO时尚奥*品牌集合店发起调货,8月14日涉诉包品到达被诉方处,被诉方于8月14日通知您取货。被诉方表示在通知您取货时,吊牌可能在调货快递过程中被扯掉,吊牌掉在包装内,有将包品展示给您并提示您检查包品,您当时现场未提出异议,且现场告知您包品为非自由退换货商品,您确认无误签字将包品带离。后您以包品没有吊牌有明显折痕,怀疑是二手包为由进行投诉。经调解,被诉方否认其所售为二手翻新包,由于该包库存较少,曾被用于展示陈列。被诉方表示当时您要求享受会员生日优惠购包,因您非会员,需购买商品成为会员后方可享受会员生日八折优惠活动,是否通过购买香水方式成为会员,是否享受会员八折优惠,均可由您自主选择,并非捆绑销售。被诉方提出退货退款解决方案,无法满足您退货退款三倍赔偿的诉求。经第四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协调,您同意被诉方退货退款处理方案,由于在退货退款过程中,被诉方要求您归还赠送100元购物优惠券,您表示优惠券已使用,无法返还,双方暂未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8月28日14时51分,东湖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四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向您告知办理情况。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经办单位:武汉东湖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四市场监督管理所】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东湖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四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28日14时51分通过电话向您核实情况。经了解,您主要反映首创奥特莱斯涉嫌销售二手包问题。经查,被诉方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您于2023年8月12日通过武汉CO时尚奥*品牌集合店订购GUCCI品牌背提包,应您诉求被诉方于8月12日从南宁CO时尚奥*品牌集合店发起调货,8月14日涉诉包品到达被诉方处,被诉方于8月14日通知您取货。被诉方表示在通知您取货时,吊牌可能在调货快递过程中被扯掉,吊牌掉在包装内,有将包品展示给您并提示您检查包品,您当时现场未提出异议,且现场告知您包品为非自由退换货商品,您确认无误签字将包品带离。后您以包品没有吊牌有明显折痕,怀疑是二手包为由进行投诉。经调解,被诉方否认其所售为二手翻新包,由于该包库存较少,曾被用于展示陈列。被诉方表示当时您要求享受会员生日优惠购包,因您非会员,需购买商品成为会员后方可享受会员生日八折优惠活动,是否通过购买香水方式成为会员,是否享受会员八折优惠,均可由您自主选择,并非捆绑销售。被诉方提出退货退款解决方案,无法满足您退货退款三倍赔偿的诉求。经第四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协调,您同意被诉方退货退款处理方案,由于在退货退款过程中,被诉方要求您归还赠送100元购物优惠券,您表示优惠券已使用,无法返还,双方暂未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8月28日14时51分,东湖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四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向您告知办理情况。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经办单位:武汉东湖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四市场监督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