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有限公司诉能源有限公司等营业信托纠纷案- 赵江涛律师

武汉通2023-06-29  51

裁判要点
 
1. 无效担保时,出质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非质押担保责任其应以全部责任财产非质押担保物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承担不以担保物变卖、拍卖处置为前提。
 
2. 担保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担保物的价值此即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有效时所生信赖的上限也是提供无效担保的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合理责任范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现行有效法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7条第1款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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