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有限公司诉能源有限公司等营业信托纠纷案- 赵江涛律师
法律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6-29点击:50

1. 无效担保时,出质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非质押担保责任,其应以全部责任财产而非质押担保物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承担不以担保物变卖、拍卖处置为前提。
2. 担保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担保物的价值,此即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有效时所生信赖的上限,也是提供无效担保的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合理责任范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现行有效法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7条第1款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