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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2-16点击:41
留言板:和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368号公共设施和住宅项目(二期调整)办公楼203房,我在和昌物业工作三个月7.8.9月未缴纳社保。和昌物业公把劳动合同扣押不给我,扣押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应该赔偿违约金,加急督办【 市民此次来电称:我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税务局已经答应我要强制执行,但是武汉市人力资源局对汉阳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一直没有电话联系我,请这两个部门电话回复我为何税务局能解决,社保局无法解决,请督办
官方回复:尊敬的王先生: 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或提出的建议)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2022年12月1日,您通过平台向我局反映和昌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欠缴2022年7-9月社保。经查,您的实际用工地在武汉光谷,该公司已在汉阳区开立社保账户,我局工作人员告知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之规定,您可携带劳动合同、对公转账流水记录等相关证据到汉阳区社保处反映。如果您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可以来我局申请劳动仲裁认定劳动关系。11月2日,工作人员与公司方联系,督促其为员工缴纳社保。公司方称与王先生已签订劳动合同,因疫情封控无法提供劳动用工资料,正在处理社保补缴事宜。 经我局联合区社保处、区税务局督促,公司方已经补缴您2022年8-9月的社保,并提供了佐证资料。因您已离职,7月的社保需要您缴纳个人社保部分,公司缴纳公司部分,故公司需要与您协商扣费问题再补缴。但您拒绝沟通。 2月10日9时42分、17时06分、2月13日15时38分多次联系您,均未接听。前期工作人员联系您,您称不愿与公司协商扣费问题,需要工作人员督促公司转交缴纳费用,自己去缴费。工作人员告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因您在2022年7月还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缴纳城镇职工社保,依照法规不得自行缴纳。且7月工资前期已发放,公司现在也不应承担您的个人缴费部分,故2022年7月社保问题您需与公司协商,由公司代扣代缴。【经办单位:汉阳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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