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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依然存在

新洲区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1-19点击:46
留言板:据说前面对楼上的加强高空抛物的相关普法,后面依然高空抛物,把地面当垃圾场了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告如下: 经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对高空抛物事宜宣传,同时对该楼栋业主上门宣传,禁止高空抛物。1月16日,区物业事务服务中心通过电话86961357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相关办理结果。 感谢您的监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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