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洲阳逻万达御江小区停车费用离谱
新洲区作者:湖北日报日期:2023-1-14点击:49

留言板:新洲区阳逻街道万达御江黑心揽财,将停车费用定为400每个月,远远超出阳逻区域消费水平。阳逻区域整体收费月租水平为150-200元之间,请新洲物价局核实,给老百姓做主。(请新洲物价局核查)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告如下: 经查,关于停车位租赁的问题,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有权查询。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区物业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已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调开发商履行租赁信息公示义务,协调无果。目前物业公司未接开发商关于停车费月租信息。按照法律规定住宅小区实行小区业主自治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代表广大业主利益,建议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对接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一起共同推动解决问题。1月5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事务服务中心通过电话86961357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相关办理结果。 感谢您的监督与支持!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告如下: 经查,关于停车位租赁的问题,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有权查询。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区物业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已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调开发商履行租赁信息公示义务,协调无果。目前物业公司未接开发商关于停车费月租信息。按照法律规定住宅小区实行小区业主自治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代表广大业主利益,建议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对接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一起共同推动解决问题。1月5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事务服务中心通过电话86961357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相关办理结果。 感谢您的监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