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违停告知短信形同虚设
交通作者:湖北日报日期:2023-1-14点击:30

留言板:23年1月2号下午我把车停人行道上办点事,收到违停短信提醒后马上过来挪车。大概三分钟,贴条交警说挪了也没用,贴了条就不会取消违章。
官方回复: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江岸区交通大队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01月12日15时43分江岸区交通大队通过电话(8279****)向您反馈办理情况,经核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综上所述,您车辆停放在南京路(中山大道路口至江汉一路路口路段),未停放在公共停车位上,江岸区交通大队辅警对您的车牌登记电话进行短信提示(警用平台显示已外呼),超过规定时间范围内,您未迁移车辆,违章生效,您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查处违法停车是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我们已向您进行了解释,并提供了政策依据。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江岸区交通大队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经办单位:江岸区交通大队】
官方回复: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江岸区交通大队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01月12日15时43分江岸区交通大队通过电话(8279****)向您反馈办理情况,经核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综上所述,您车辆停放在南京路(中山大道路口至江汉一路路口路段),未停放在公共停车位上,江岸区交通大队辅警对您的车牌登记电话进行短信提示(警用平台显示已外呼),超过规定时间范围内,您未迁移车辆,违章生效,您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查处违法停车是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我们已向您进行了解释,并提供了政策依据。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江岸区交通大队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经办单位:江岸区交通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