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津贴的咨询

武汉通2025-11-08  3

留言板:1. 生育津贴以参保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即缴费单位,下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2. 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 问题1: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社保缴费基数嘛?还是个税上报的工资收入? 问题2:低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是指强制补足还是建议?不补足是否构成违法?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n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职工医保生育待遇问题,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n一、办理过程:\t\n(一)核查情况\n您1. 生育津贴以参保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即缴费单位,下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2. 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n问题1: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社保缴费基数吗?还是个税上报的工资收入?问题2:低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是指强制补足还是建议?不补足是否构成违法?\n(二)问题原因\n咨询职工医保生育待遇问题。\n(三)解决措施及依据\n洪山医保工作人员已电话告知,根据《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 鄂医保发【2019】42号规定 生育津贴。以参保女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经确认您此问题已办结。\n二、办理结果 \n9月23日14:42,我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电话027-87223106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望您一如既往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n[经办单位:洪山医保经办机构]
特别声明:本站为免费公益网站,所有留言板数据均由武汉城市留言板提供,数据如有出入敬请谅解,如内容无意之中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删除。扫下面武汉通二维码直接添加客服! 发便民信息请上武汉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