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877号
根据(2025)鄂0102执恢523号之一,(2025)鄂0102执恢523号,付静霞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045903号 |
金霞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2009004GB00016F00010027 |
江岸区球场街球场新村3号5栋7层3室 |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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