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884号
根据(2025)鄂0117执恢272号之一,李丹焰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新2012001714 |
汪建平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7001015GB01066F00010001 |
新洲区邾城街方坪里152号/栋1-4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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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武新国用(2008)第转2249号 |
汪建平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7001015GB01066F00010001 |
新洲区邾城街方坪里152号/栋1-4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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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洲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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