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5第3897号

武汉通2025-10-27  0

编号:2025第3897号

  根据(2025)鄂0114执1921号,周彪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2020)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0940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14007019GB00080F00080011  蔡甸区蔡甸街同心村天下·壹品莲花A区4号楼1单元1层夹层2号  协助执行通知书文书号:(2025)鄂0114执1921号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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