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904号
根据(2025)鄂0104执53号之三、(2025)鄂0104执53号,曹福英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4)武汉市硚口不动产权第0004311号 |
魏长江、魏汉生、魏洛阳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4011007GB00012F00050109 |
硚口区中山大道545号(民意广场4号楼)20层16号 |
|
| 2 |
鄂(2024)武汉市硚口不动产权第0004310号 |
魏长江、魏汉生、魏洛阳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4011007GB00012F00050109 |
硚口区中山大道545号(民意广场4号楼)20层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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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鄂(2024)武汉市硚口不动产权第0004312号 |
魏长江、魏汉生、魏洛阳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4011007GB00012F00050109 |
硚口区中山大道545号(民意广场4号楼)20层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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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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