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925号
根据(2025)鄂0114执1939号,龚承勇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30908号 |
武汉东方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4001005GB10001F00150030 |
蔡甸区蔡甸街新农汤家台特1号居住项目(三和·名仕城二期三区)11号楼1单元2层(3)号 |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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