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919号
根据(2025)鄂0103执2400号之二,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10193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02012GB00003F00030189 |
江汉区金家墩特1号武汉天街2栋/单元38层(4)号 |
解押、解封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雷永康(公民身份号码421223199811060011)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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