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920号
根据(2025)鄂1126执486号之二,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江2012003579 |
徐攀行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3003008GB00009F00040143 |
江汉区新华西路三金·鑫城国际D区(润雅苑)-04栋2单元25层2室 |
有抵押
解封并协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95461677Q)名下。 |
| 2 |
江国用(商2012)第05096号 |
徐攀行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3003008GB00009F00040143 |
江汉区新华西路三金·鑫城国际D区(润雅苑)-04栋2单元25层2室 |
有抵押
解封并协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95461677Q)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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