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5第3920号

武汉通2025-10-27  0

编号:2025第3920号

  根据(2025)鄂1126执486号之二,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江2012003579 徐攀行 房屋所有权证 420103003008GB00009F00040143  江汉区新华西路三金·鑫城国际D区(润雅苑)-04栋2单元25层2室  有抵押 解封并协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95461677Q)名下。 
2 江国用(商2012)第05096号 徐攀行 国有土地使用证 420103003008GB00009F00040143  江汉区新华西路三金·鑫城国际D区(润雅苑)-04栋2单元25层2室  有抵押 解封并协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95461677Q)名下。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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