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亦兵因保管不善,将洪山区八一路特1号4栋2-201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武房地籍洪改地字第0299-15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洪改0299-15)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马亦兵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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