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635号
根据(2025)鄂0103执1605号之三、(2025)鄂0103执1605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阳国用(商2016)第4531号 |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5009005GB00014F00140036 |
汉阳区汉阳大道532号花前树下二期12栋4单元1层1室 |
|
| 2 |
阳2016004088 |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5009005GB00014F00140036 |
汉阳区汉阳大道532号花前树下二期12栋4单元1层1室 |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5日
特别声明:本站为免费公益网站,所有留言板数据均由
武汉城市留言板提供,数据如有出入敬请谅解,如内容无意之中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删除。扫下面
武汉通二维码直接添加客服! 发便民信息请上
武汉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