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留言板:物业方: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产方: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社区居委会:名都花园社区
我是一名名都花园社区,城投璞岸的业主。物业不给租赁车位业主开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材料,只给购买车位的业主开具。导致无法在小区地库使用新能源充电桩,该行为没有任何法规依据,给业主造成生活了极大不便,也侵占了业主合法权益。目的就是为了强迫业主购买车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湖北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及全国各地市的《居民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指导意见》。物业对于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车位,应该配合安装充电桩的工作。
“二—(四)加快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各地争取国家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新建小区充电桩“应建尽建”。依法加强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的监督,严格落实充电桩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湖北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9号)》
目前我已咨询供电局,小区电容充足,进需要物业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即可进行安装。
诉求:购买新能源车符合国家战略、积极响应绿色清洁可持续发展大方向。物业应履行管理方的权责,积极主动告知安装充电桩的条件,而不应该推脱划分。作为车库业主方的地产,也应该开放车库的租赁权限和安装充电桩的权限,而不是造成不便强迫购置了所属房产的业主非自愿的购买其车位。
依据:
1、物业方(成都合智合力)、地产(武汉城投)应对业主租赁车位是否能安装充电桩进行回应。由哪一方进行管理,再有管理方进行回复充电桩安装条件。
2、不允许业主租赁车位无法可以,也无当地、社区规定依据。侵害公民、业主权益,给业主生活造成十分不便,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及普遍价值观。
3、本人同物业方交涉时,主动告知,我可以配合①接受租赁2年以上租期 ②如租赁契约发生变化,可主动拆除充电桩
盼主管有关部门与我联系了解情况,并走访当地社区居民,了解民意。沟通小区地库的管理方,从居民生活角度出发,协调此事件。
同时我可以提供物业方车辆管理负责人员电话,及地产电话,辛苦政府主管部门向我了解当地情况及社区居民声音。
官方回复:尊敬的蔡先生 :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经了解,您主要反映城投瀚城璞岸小区车位租赁及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问题。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该小区于2021年10月交付使用,已成立业委会。现润加物业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由业委会引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工作。小区为人车分流管控。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地下车位由开发商制定租赁方式及租赁价格。针对反映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问题,您为小区业主,目前未购买小区车位及未办理长租车位。根据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的相关规定,个人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需具备有权属的车位或租期有一年以上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针对您反映的相关问题,物业科工作人员已就相关事宜对您进行解释告知相关情况及处理方式,同时督促物业公司将您的诉求反馈至相关部门及开发商,积极配合相关的工作,做好现场解释沟通说明,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日常服务工作。9月12日10时31分,洪山区住更局物业科通过电话87521156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祝您生活愉快。 【经办单位:洪山区住更局物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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