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5第5847号

武汉通2025-09-05  27

  黄春燕因保管不善,将洪山区富安街28号南湖名都B区9栋1单元16层3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洪国用(2014私)第9492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洪2014018354)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春燕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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