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199号
  根据(2025)鄂0104执2577号之二,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8142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9GB00025F00010043 | 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东路6号银湖.御园银湖.御园1栋2单元15层1502号 | 依据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04执2577号之二解除抵押 | 
| 2 | 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53854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9GB00025F00010043 | 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东路6号银湖.御园银湖.御园1栋2单元15层1502号 | 依据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04执2577号之二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4日
特别声明:本站为免费公益网站,所有留言板数据均由
武汉城市留言板提供,数据如有出入敬请谅解,如内容无意之中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删除。扫下面
武汉通二维码直接添加客服! 发便民信息请上
武汉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