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5第6023号

武汉通2025-09-05  33

  汪志刚,鲁春红因保管不善,将新洲区阳逻街环湖路以北枫清泊静1栋2单元10层3室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鄂(2017)武汉市新洲不动产权第0031740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汪志刚,鲁春红
2025年9月4日

特别声明:本站为免费公益网站,所有留言板数据均由武汉城市留言板提供,数据如有出入敬请谅解,如内容无意之中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删除。扫下面武汉通二维码直接添加客服! 发便民信息请上武汉便民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