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留言板:自2025年3月起,雅居乐花园5期1栋仅有一部电梯(1号梯)正常运行,另一部电梯(2号梯)因故障长期停用。业主多次向物业公司反馈,物业以“电梯属地产责任”为由推诿;联系地产公司后,地产公司声称“电梯供应商应负责维修”;而电梯供应商初次回应称“故障系装修工人人为损坏”,后续又以“配件无货”为由拖延处置。截至2025年7月18日,2号梯故障已持续超4个月,仍未修复。造成的严重后果 1. 近百户居民被迫依赖单梯出行,高峰时段候梯时间超15分钟,出行需求受阻,装修进度严重滞后; 2. 单梯长期高压运行(日均载客量超设计负荷30%),加速部件磨损,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关于“禁止超负荷使用”的规定; 3. 三方责任主体相互推诿,导致故障处置陷入僵局。求求给老百姓做做主,万一后面和云南昆明“2·18电梯冲顶事故一样,我们业主可咋活啊 相关的法律依据都给找出来了,求求快点处理吧;依据下述法律规定, 物业公司为电梯安全第一责任人 ,地产与供应商均需承担连带责任: 1. 物业公司未履行法定维保义务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负有对共有部分(含电梯)妥善维修、养护的义务,并应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业主安全。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委托物业管理的电梯,物业企业作为使用单位需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包括监督维保、应急处理等。 物业推诿行为已构成违约,需对故障导致的损失赔偿。 2. 地产公司及供应商需承担连带责任 - 若故障系电梯本身缺陷(如配件质量问题),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生产者(供应商)应赔偿损失;销售者(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若故障因维保不到位(如未及时更换配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维保单位(供应商)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并赔偿损失。 3. 拖延维修导致损失扩大,责任方需加重担责 - 单梯超负荷运行可能引发二次故障(如钢丝绳断裂、制动器失效)。若因此发生事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物业、地产、供应商将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告如下: 经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管局庙山所工作人员调查,雅居乐花园5期电梯相关资质齐全,维保记录齐全,且在有效期限内,上海三菱安装部电梯已移交开发商和厂家维保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的五期一栋和五期五栋配件已更换,现正常运行。五期六栋13号电梯上海三菱公司安装部未移交开发商和三菱维保单位,现已停运。被诉方开发商因资金问题,该电梯安装问题正在与上海三菱公司协商中,请耐心等待! 8月4日,工作人员通过81368001向您反馈办理情况。非常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经办单位: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庙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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