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留言板:我于2024年4月生育一孩,生育津贴已发放给单位¥36256,我24年社保缴费基数是¥5621,五险一金要代扣¥1286,单位发了工资,产假期间实际到手工资是22426,请问生育津贴高于工资的部分是否要补给员工,怎么计算? 还有武汉女职工不满12周流产的小产假是30天,这个有生育津贴吗,没有休满30天的提前回到工作岗位的是否要将津贴补给员工,怎么补计算办法有吗?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咨询生育津贴政策,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第(三)条:生育待遇支付。2、生育津贴。以参保女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3、相关人员待遇。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根据上述文件,流(引)产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其中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按30天计发生育津贴。休假期间生育津贴高于您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若您的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其中相差部分您可自行与用人单位协商是否进行补足。 2025年8月1日09时35分,我部门工作人员通过027-86860512与您电话联系,告知以上回告信息,您表示已知悉。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努力做好服务工作。(经办单位:青山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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