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板:7月22日晚,将车辆停在新湾四路(路边均有大量车辆停放),在不影响交通情况,早上6:04,收到信息提醒后,6:12左右将车辆开走。但在12123仍被告知违停罚款。申请取消相关罚款。
官方回复:尊敬的曾先生: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问题武汉市公安局江汉交通大队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您反映您的小型汽车鄂A2****于2025年07月23日06时16分在新湾四路违法停车被电子抓拍。经我队调查核实,该车22日22时30分停在此处,后台于23日06时04分发送提醒短信,06时16分车辆驶离,违停总时长接近8小时。此路段为便民路段,经核实,您的车辆并未严格按照交通标志的指示在道路单侧或双侧停放,您的车辆停在压双黄线停放在行车道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我队对该车辆违法行为进行抓拍,事实存在,取证程序合法,我队依法维持处罚。7月29日10时30分,武汉市公安局江汉交通大队与您联系,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经办单位:武汉市公安局江汉交通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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