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5第2684号

武汉通2025-07-30  51

编号:2025第2684号

  根据(2025)鄂0112执1141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2021)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663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支行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12411008GB00003F00060306  东西湖区东吴大道88号武汉鑫城6栋1单元30层1号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12执1141号解除抵押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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