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留言板:我于2025年2月17日入职武汉江岸山姆(武汉山姆超市有限公司),岗位是会籍推广员,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4500元/月。因江岸山姆将于5月28日开业,公司为增加新店会员卡基数,提升销售利润,故组织为期3个月(即3月1日至5月27日)的外拓地推卖卡工作。2月28日,公司面向11位会籍推广员公示销售目标(每个月保底80张)、销售提成比例(每张会员卡提成60元)和提成结算时间(隔月随当月工资发放)等制度。6月19日我因不满公司岗位调动而提出离职,6月20日劳动合同解除。6月27日公司仅发放6月基本工资3282.26元,未发放4月1日至6月20日在职期间产生的销售提成工资16050元。现公司以员工手册中约定奖金发放日员工必须在职为由拒绝支付。我认为:一、3月1日至31日期间的销售提成7440元已于5月29日随5月工资发放,证明提成与工资绑定,提成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二、销售提成基于我在职期间的工作业绩核算的,我完成了一定数量的销售业绩,为公司创造了相应收入。三、“离职不付”条款属于变相克扣工资的约定,恶意排除劳动者权利,应认定无效,实质就是克扣劳动报酬。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您反映您曾在武汉江岸山姆超市有限公司上班,签了劳动合同,已离职,与单位因工资结算金额产生争议。工作人员将情况通报给单位负责人,双方因工资结算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此,工作人员告知您,如协商不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规定,您所反映的工资问题属于第五项,请您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维权。7月24日,我局通过电话82712758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我局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服务工作。经办单位:江岸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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