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板:我于6月22日早上从安山街前往纸坊街途经乌龙泉福利院,我驾驶的鄂A7692 D遭电子眼抓拍,时速为9 1公里,我当时车速最多70公里。此路段我经过四百余次但从来没有超速,当天又下大雨我不不可超速,听说这些电子眼是别人投资安装的,有利益分配。希望有关部门严查,还百姓一个公道。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问题武汉市公安局江夏交通大队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查,鄂A7***D于2025年06月22日07时57分经过乌龙泉福利院向北200米路口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七十的交通违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设置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7月1日9时34分,武汉市公安局江夏交通大队与您联系,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经办单位:武汉市公安局江夏交通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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