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569号
根据(2025)鄂0113执恢22号之二,黄四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汉南不动产证明第0015284号 |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3005042GB00001F00230015 |
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薇湖水岸三期22栋2单元11层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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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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