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提取问题

武汉通2025-06-17  7

留言板:我在老家买了一套商品房,到武汉工作后因买房将老家的房子卖掉,在武汉买了房子,在武汉正常交公积金,之前以老家的商品房在武汉提取过公积金。现在想以在武汉买的房子提取公积金,但是不知为何规定这种情况不能享受以首套房提取公积金政策,只能依据二套房政策提取一次。个人认为这种政策很不合理:为了在武汉买房将老家的房子卖掉,A在名下只有武汉这一套商品房,武汉买的房子为什么不能按首套房提取政策了?这种情况提取公积金依据第二套房提取公积金的合理吗?A提取公积金还每月的商贷不合理吗?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通过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关于咨询公积金二套房提取政策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公积金坚持互助共济、租购并举、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重点支持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有条件地支持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房提取。 自住房套数按武汉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认定。首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第二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只有一套自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自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 住房公积金制度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互助性和保障性,重点支持首套刚性基本住房需求,有条件的保障改善型自住住房需求,若您的家庭已享受过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政策,则已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者,故二套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余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二套房购房总价。 5月27日16:57、5月28日15:05及16:25,我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您反馈具体情况,您电话均未接通。若您还有其他公积金方面的问题咨询,建议您拨打027-12329客服热线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武汉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与关注。【经办单位: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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