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板:近期看到武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纳公积金,请问如何缴纳公积金?后期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具体流程是什么样的?麻烦工作人员文字回复便于操作。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通过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关于咨询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商转公贷款政策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了解,您目前为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停止缴费未满3个月,您家庭抚养一名未成年子女,婚前您使用商业贷款在武汉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房正在还款中;您配偶婚前使用公积金在武汉办理了一笔组合贷正在还款中,咨询:1、您能否开通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账户;2、开通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账户后,能否办理商转公贷款。 1、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 根据《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缴存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24) 1号) 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目前未以单位参保职工身份设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或虽设立了账户但已停止缴费3个月(含)及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与灵缴。灵活就业缴存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由单位为其设立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灵缴个人账户与单位个人账户转换。 因您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停止缴费未满3个月,故无法开通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账户,后期您若符合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条件,可在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系统自助申请开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也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本人银行I类借记卡至公积金旗舰店网点申请办理。 2、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商转公贷款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4年9月1日起,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参照武汉市单位职工政策执行。商转公贷款条件具体为: (1)灵活就业人员在武汉市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时间超过12个月,且已按《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2)近一年内未提取过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3)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3%; (4)转贷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5)转贷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6)转贷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8)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余额; (9)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并提供由发放该笔贷款的商业银行出具的原商贷正常还款和贷款余额证明; (10)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产权明晰; (11)转贷人及配偶同意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商转公贷款担保; (12)转贷人及配偶同意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存量房《房屋估价报告书》; (13)同意用原商贷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14)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不超过30年(含30年)。 转贷人家庭(包括转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两套住房,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就其中一套房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按二套房认定。 因您的家庭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故无法申请商转公贷款。您可在家庭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符合以上商转公贷款条件,至原商贷银行申请二套房商转公贷款,最终以审核结果为准。 5月29日,我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电话12329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经办单位: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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