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留言板:我刚休完产假在与公司讨论生育津贴时候遇到些问题。本人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按照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中“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但是公司以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的第十五条“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认为多的部分应划拨给公司。请问这二者如何理解?生育津贴高出职工工资的部分划给公司吗?
官方回复:尊敬的王女士: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是由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5部门联合发文,属于湖北省级规范性文件。《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6年11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经2012年4月2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一次修改 自2012年4月23日起施行 经2018年12月2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第二次修改 自2018年12月27日起施行 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三次修改 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 经2024年5月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第四次修改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属于武汉市政府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一百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定。”的规定,优先适用《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2025年6月3日10:02,青山区医保局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告知以上回告信息,您已知悉。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努力做好服务工作。(经办单位:青山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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