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板:本人车在电动车位充电,被电子眼拍到违章停车,认为此违章处罚不合理。
官方回复:尊敬的李先生: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问题武汉市公安局江岸交通大队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核查,2024年9月4日10时50分,您将车辆停在二曜路(沿江大道至胜利街路段)的新能源充电车位内,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识别车辆为未移动,记录违停。二曜路全路段设有禁停标志(即蓝底红叉的圆形标志牌),禁止临时或长时间停车,车辆停放地点非停车泊位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措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非严管路路段在接到通知10分钟内未驶离,将被录入系统依法处理。您车辆被监控设备摄录期间未查看到车辆有充电的情况,故该起违法被记录。对于您反映“车辆在新能源充电车位内充电,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的情况,江岸区交通大队告知您拟上报删除该起违法,需您提供车辆在被抓拍违停时间的充电缴费记录,及情况说明(手写)一份。5月23日11时8分,武汉市公安局江岸交通大队与您联系,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经办单位:武汉市公安局江岸交通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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