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072号
根据(2025)0114执恢72号,肖翚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0)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02704号 |
武汉中孚工业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4001036GB10004F00060028 |
蔡甸区蔡甸街黄陵村、宋湾村天元四季花城住宅小区8栋1单元 |
根据法院文书号(2025)0114执恢72号对以下房屋强制过户到肖翚,因未提供原不动产权属证明 |
2 |
鄂(2020)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02694号 |
武汉中孚工业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4001036GB10004F00060038 |
蔡甸区蔡甸街黄陵村、宋湾村天元四季花城住宅小区8栋1单元 |
根据法院文书号(2025)0114执恢72号对以下房屋强制过户到肖翚,因未提供原不动产权属证明 |
3 |
鄂(2020)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02695号 |
武汉中孚工业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4001036GB10004F00060037 |
蔡甸区蔡甸街黄陵村、宋湾村天元四季花城住宅小区8栋1单元 |
根据法院文书号(2025)0114执恢72号对以下房屋强制过户到肖翚,因未提供原不动产权属证明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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