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留言板:我家孩子于2022年7月起在百步亭汉昇体育报名篮球课,合同签署时,其教练明确写明训练卡有效期限,以课时上完为止。至23年5月,在还剩16课时的情况下,其机构教练要求给予业绩支持,再续卡一年。2024年10月底,在2023年课包还剩20节课时,再次以支持业绩的理由要求续费一年,以上两次续费,该机构均未提供正规合同!在日常沟通中也默认剩余课时及新续保课时均有效,从未提及上年课时有所谓的时限性!我们也默认按照2022年合同上备注“训练卡有效期限,以课时上完为止”执行。 在2024年10月底续费完后一个月,突然告知球馆已经搬迁到较远地方,如需上课得去新地址,给我们造成严重不便,也导致我们在球馆搬迁后长期无法上课,最终决定退款。 经与该机构多次沟通协商,机构仅承诺全额退款2024年课包,但2023年还剩的20课时,以有效期到期为由,不予退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机构搬迁导致我方无法接受服务,构成对选择权的剥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未按约定履行的,应退还剩余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因经营者违约(搬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合同中“不予退课”条款属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法无效。 据此,我方要求退还2023年课包剩余20课时金额及2024年课包全款。望相关部门帮忙解决!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百步亭所电话与您联系了解情况,并同时联系被诉方沟通。被诉方表示已在与您沟通中,被诉方表示您双方第一次签订合同时,有约定时间限期,并且在与您线上沟通时也明确告知。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百步亭所联系您再次核实,并约双方到所调解,您表示近期无时间,待与教练约定时间后再联系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百步亭所。4月18日您至电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百步亭所表示今天双方来所调解,18日14时30分您到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百步亭所被诉方未到。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百步亭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电话沟通,被诉方表示24年费用申请公司按程序退款。关于23年剩余课时待回复,您现场表示认可同意。25日15时45分联系您表示已退款,23年剩余课时退费100元,您双方现已和解。2025年4月25日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百步亭所通过电话82326125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经办单位: 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百步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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