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5第1617号

武汉通 2025-05-09   3

编号:2025第1617号

  根据(2024)鄂0103执8082号之二、(2024)鄂0103执8082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2020)武汉市汉阳不动产证明第0031923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05011013GB00001F00020484  汉阳区汉阳大道718号纽宾凯汉棠2、3、4、5、6栋3号楼40层3号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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