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1619号
根据(2024)鄂0103执8115号之三、(2024)鄂0103执8115号,宋领锋、刘好妹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1)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25813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003002GB00017F00010072 |
江岸区丹水池街解放大道2082号锦湖金利花园1栋1单元16层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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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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