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留言板:江夏鹏湖湾小区私自改规划,环湖道路改成别墅 院区和地下室: 1.小区的公共场所属于全体业主的,根据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2.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请武汉市市政府部门监督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江夏经开区大桥现代产业园金樱社区工作人员调查核实,鹏湖湾小区别墅院区业主私自将公共区域改建问题,已向江夏城管部门上报核实并协商处理。 2025年4月15日,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大桥产业园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您,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江夏区经开区大桥产业园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经办单位: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大桥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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