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1472号
根据(2025)鄂0111执1021号,陈新发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0)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78242号 |
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人民政府北港村村民委员会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06013022GB00003F00160041 |
洪山区丁字桥南路410号北港佳和云居13栋1单元6层(1)号 |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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