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5第1475号

武汉通 2025-04-27   3

编号:2025第1475号

  根据(2024)鄂0111执4082号之四,占东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洪国用(2014私)字第2261号 赵杰 国有土地使用证 420111002005GB00026F00020210  洪山区厂前村友谊大道1387号杨春湖景苑居住小区13栋2单元7层1室   
2 武房权证洪字第2014000711号 赵杰 房屋所有权证 420111002005GB00026F00020210  洪山区厂前村友谊大道1387号杨春湖景苑居住小区13栋2单元7层1室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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