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1425号
根据(2024)鄂0105执恢780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2)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325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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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05016006GB00301F00100003 |
汉阳区连通港路5号弘阳印月府12号楼2单元1层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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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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